1、电力系统各类电表
(1)接入中注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三线有功、无功电表。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有功、无功电表或3只感应式无止逆单相电表。
(2)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3台电压互感器,35kV及以上的宜采用Y/y方式接线;35kV以下的宜采用V/V方式接线。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3台电压互感器,宜采用Y0/y0方式接线。其一次侧接地方式和系统接地方式相一致。
(3)低压供电,负荷电流为50A 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表;负荷电流为5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线方式。
(4)对三相三线制接线的电能计量装置,其2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表之间宜采用四线连接。对三相四线制连接的电能计量装置,其3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表之间宜采用六线连接。
2.电表的准确度等级
(1)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应配置的电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表1所示值。
表1 准 确 度 等 级
电能计量装置类 别 准确度等级
有功电表 无功电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Ⅰ 0.2S或0.5S 2.0 0.2 0.2S或0.2*)
Ⅱ 0.5S或0.5 2.0 0.2 0.2S或0.2*)
Ⅲ 1.0 2.0 0.5 0.5S
Ⅳ 2.0 3.0 0.5 0.5S
Ⅴ 2.0 - - 0.5S
*) 0.2级电流互感器仅指发电机出口电能计量装置中配用。 来自:电工技术之家
(2)Ⅰ、Ⅱ类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2%;其他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5%。
3.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
(1) 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在发电企业上网线路、电网经营企业间的联络线路和专线供电线路的另一端应设置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
(2) Ⅰ、Ⅱ、Ⅲ类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绕组。电能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3) 计量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上网贸易结算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和电网经营企业之间购销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配置准确度等级相同的主副两套有功电表。
(4) 35kV以上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触点,但可装设熔断器;35kV及以下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触点和熔断器。
(5) 安装在用户处的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35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kVA20 电压供电的用户,宜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
(6) 贸易结算用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装设电压失压计时器。未配置计量柜(箱)的,其互感器二次回路的所有接线端子、试验端子应能实施铅封。
(7) 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4mm2。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2.5mm2。
(8)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应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9) 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应不小于30%。否则应选用高动热稳定电流互感器以减小变比。
(10)为提高低负荷计量的准确性,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表。
(11)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表,其标定电流宜不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直接接入式电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左右进行选择。
(12)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安装能计量有功电量、感性和容性无功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计量功能的电表;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表或多功能电表。
(13)带有数据通信接口的电表,其通信规约应符合DL/T 645的要求。
(14)具有正、反向送电的计量点应装设计量正向和反向有功电量以及四象限无功电量的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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