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停送电与临时用电管理(2)

作者:老电工时间:2016-10-19 04:53:22
 第七节 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第五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 划分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GBJ58-83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
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应严格按国标GBJ232-82《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 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十四条 本节未尽之处,应参照劳动安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电气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 解除人身危险和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十六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 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供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 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节  电 气 防 火
第五十九条 电气 防火按公安部防火检查手册第九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安 全 标 志
第六十条 安全标志使用的颜色和格式、 内容必须符合国标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标志牌根据用途可分为:禁止、警告、提醒、许可四类。 一般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做。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第六十二条 安全标志的种类、悬挂处所及式样和使用方法见表2-3。
 表2-3   各种安全标志的使用方法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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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文字内容│使用方法及悬挂处所│外形尺寸 │标志颜色│文字
 │││(mm) │ │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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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禁止合闸│悬挂在可能送电到工作地点的│ 200×100 │白 底 │红 │有人工作│油开关或刀闸的传动机械或操│ 或 │ │
 ││作把手上。│ 80×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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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禁止合闸│悬挂在可能送电到工作线路的│ 200×100 │红 底 │白
│有人在线│油开关的传动机械或操作把手│ 或 │ │
│路上工作│上及刀闸上;标志牌的数目与│ 80×50 │ │
│ │线路上工作班数相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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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禁止攀登│工作人员上的带电导体的框架│ │ │
│高压危险│上,运行中变压器的梯子上。│ 250×200 │白底红边│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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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类│高 压、│悬挂在变电所外,油开关前。│ │ │
│ │变压器室前及开关柜前和以上│ │ │
│生命危险│各处的内部墙上。 │ 280×210 │白底红边│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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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类│止 步 │悬挂在各工作地点附近高压带│ │ │
│ │电设备前或遮栏上,亦可挂在│ │ │
│高压危险│临时活动遮栏上。 │ 280×210 │白底红边│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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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类│站 住 │悬挂在各工作地点附近的低压│ │ │
│ │带电设备前或遮栏上,亦可挂│ │ │
│生命危险│在临时遮栏上。 │ 280×210 │白底红边│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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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类│切勿触及│悬挂在架空线路杆塔离地面 │ │ │
│生命危险│2.5~3m处,杆距100│ │ │
│ │m以上每根挂一块,100m│ │ │
│ │以下每隔一根挂一块。 │ 210×280 │白 底 │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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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类│从此上下│工作人员上下的铁架梯子上表│ │绿底中有│黑字
│ │示已放一切安全措施允许工作│ │φ210│写于
│ │人员攀登。 │ 250×250 │的白圈 │白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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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类│在此工作│悬挂在已做好安全措施允许工│ │绿底中有│黑字
│ │作人员在设备上工作的地点。│ │φ210│写于
│ │ │ 250×250 │ 的白圈 │白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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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类│已接地 │悬挂在已接好地线的刀闸操作│ │ │
│ │ 把手上。 │ 240×130 │绿 底 │ 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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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电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本章适用于60kv及以下供电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第一节 变配电所所址与建筑物
第六十三条 变配电所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中型变配电所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距离,应大于事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30米。其他变配电所,采取有效措施后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六十四条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空气污秽、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区, 并应避开有剧烈震动的场所和地下设施。
第六十五条 露天或半露变配电所, 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第六十六条 通往变配电所的道路应畅通,所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第六十七条 变配电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见表3-1。
表3-1变配电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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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 配 电 所 的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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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压器室│ 应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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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压配电装置、控制室、蓄电池室 │ 应不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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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容│装设可燃性介质的电容器室? │ 应不低于二级
器室├────────────────┼────────────────
 ?│装设非可燃性介质的电容器室?│ 应不低于三级
──┴────────────────┼────────────────
电缆隧道、电缆沟 │ 应不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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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装置室│ 应不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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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车间内部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 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
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
施。
第六十九条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应按当地地震最大烈度设计, 特别
重要的变电所应适当提高。
第七十条 变配电所(室)的门、窗符合下列规定:
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开,高低压室之间的门应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室之间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
2.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的门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做。门前道路应畅通。
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其内侧加装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的金属网。#p#分页标题#e#
4.变配电所(室)内其他房间的窗户应按其使用特点装设金属网(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或金属窗纱,并应有防止雨、雪和灰砂侵入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 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充油电器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充油量等条件, 设置必要的档油或贮油设施。
 第二节  高低压配电装置
第七十三条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符合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和环境特点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 配电装置中在断路器和刀闸(隔离开关)之间, 必须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电源侧刀闸和配电装置网门(或安全遮栏网门)之间也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第七十五条 高压配电装置应配备必要的绝缘监视,接地、过负荷、 短路等继电保护装置和相应的灯光音响 信号装置。
第七十六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按规定涂色, 绞线一般只标明相别。配电装置应编号。各种开关的“分”“合”标志要明显。
第七十七条 高低压配电装置和各项安全净距应符合GBJ53-83《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9-83《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60-83《工业与民用35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户外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严禁照明、 通讯和信号等架空线路通过。户外高压配电装置之间和周围必须有保证人身安全的操作、巡视通道。
第七十九条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2要求的数值。
表3-2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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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通 │ 维 护 │操作通道 │通往爆间
 置 道  │├────┬────────┤
方 分 │ 通 道 │固定式 │ 手车式│隔的通道
 式 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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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有开关设备时│ 800 │1500│单车长+90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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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有开关设备时│1000 │2000│双车长+60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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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户内高压配电装置中总油量为60公斤以下的电流互感器、 电压互感器和单台断路器,一般应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600公斤时,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600公斤时,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内。
第八十一条 户内成套高压配电装置下面的检查坑道深度为1米及以上时, 各台装置之间应用砖墙隔开。采用通行地沟时,应装设电缆头防护隔板,每一间隔下方应设置在检修时能临时拆卸的保护网。
第八十二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1.配电屏单列布置,屏前通道为1.5米。
2.配电屏双列布置,屏前通道为2米。
3.屏后通道:单列布置为1米。
双列布置共用通道为1.5米。
4.动力配电箱前通道为1.2米。
第八十三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体与各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
2.屏后通道裸导电体的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米。
第八十四条 配电装置中相邻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安全净距。
第八十五条 配电装置室内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线路通过。
 第三节  电 力 线 路
第八十六条 架空线路的路径、焊位、档距、高度、导线、 规格的选择应从保证安全的要求出发,并综合考虑运行、维修、试验等各项因素。线路应沿道路平行架设,尽量避开轨道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频繁活动的地区和各
种露天堆场、仓库等。应尽可能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或跨越建筑物。
第八十七条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 当接近上述场所时,架空线路与该场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Q-1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八十八条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对其他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
35KV线路   不应小于4.0米
6-10KV线路 不应小于3.0米
IKV以下线路 不应小于2.5米
第八十九条 架空线路导线、绝缘子、金具、 杆塔和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以及架空线路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与树木的垂直、水平距离,与各种架空管线的平行、交叉距离等,均应符合GBJ61-83《工业与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并应考虑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
第九十条 架空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及铝合金线。 不同金属或不同截面的导线不得在档距内联接。
第九十一条 电缆线路的设计应符合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电缆敷设应按《电气装置国家标准图集》DO11(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电缆的走经应选择不易遭受各种损坏、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并在技术、经济上最有利的路线。电缆型号应根据环境条件、敷设方式和用电设备特点等因素选择。电缆长时间允许的载流量按敷设处的介质温度和敷设方式进行校正,并按短路电流条件验算其热稳定性。
第九十三条 直埋电缆的起点、终端、转折处、预留段、 中间接头和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应该有明显的永久性的电缆路径标志。
第九十四条 在有易燃气、液体管道的隧道内、沟道里严禁敷设电缆。 在电缆隧道内敷设和室内明设电缆时,不应有黄麻或其他可延燃的外被层。
第九十五条 电缆沟 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有防火墙。 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和变电所围墙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并加锁。
第九十六条 电缆沟道、直埋、明设电缆与其他管线、 建筑物之间的安全净距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JBJ6—80和国家标准图集DO11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电缆线路的设计、电缆、电缆附件的选择, 必须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自备电源
第九十八条 变配电所的电力装置应根据电压等级、容量、 运行方式和用电负荷性质等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保证人身安全与限制故障设备、线路的损坏、减少故障损失,并发出必要的讯号。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GBJ62-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保护装置应装设能准确显示保护装置各组成部分动作情况的灯光、音响信号。对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值班室。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总值班室。
第一○○条 自备发电机的装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自备发电机与外来电源的电压、频率、相序必须一致。
2.不并网的自备发电机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切实保障在外来电源的开关断开后,自备发电机才能并入本单位的供电网路。
3.大容量可并网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按电业系统的规定办理。
4.自备电源的投入或退出运行,应设有明显的断开点和显示标志。
5.自备发电组应配齐各种继电保护、信号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一○一条 具有双回路电源的高压配电装置, 应有可靠的防止两回路同时投入的安全联锁装置。
第一○二条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必须有可靠的操作控制电源, 以保证在故障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能可靠的动作。
第五节 供电系统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第一○三条 电气装置的安装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一○四条 一切设备 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 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第一○五条 电气装置的安装施工与验收, 应严格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六条 电气装置工程交接试验的标准应按GBJ232-82规范中《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标准执行。电气设备和防雷设施的接地装置的试验项目和标准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一○七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交接试验时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按GBJ232-82“规范”各篇所列要求执行。
电气装置安装完工后,必须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才能投入运行。
 第四章 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八条 容量在560KVA以上及有多回路高压开关柜的用电单位配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容量在560KVA及以下的用电单位(特别重要的单位除外,可实行值班与检修相结合的形式,但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第一○九条 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 并报告发令人的主管领导。
第一一○条 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中的各项记录, 并妥善保存。
第一一一条 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口头、电话命令必须记录或录音。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
3.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一一二条 工作票应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专人签发。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二节 运   行
第一一三条 值班人员值班时,不得从事修理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第一一四条 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得到批准并有监护人在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一一五条 变配电装置的巡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班至少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周至少巡视一次。巡视应在用电高峰时间进行。每月一次夜间闭灯巡视。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巡视或增加巡视次数:
天气恶劣时(大风、雷雨、浓雾、冰雹、冰冻);
新投入运行或修理后投入运行时;
满负荷或超负荷时;
电压变化在±5%以上时。
3.变配电所负责人、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监督性巡视检查和夜间巡视, 并做好记录。
4.巡视高压设备和线路时,不论线路设备带电与否均应视为带电,不得靠近或触及设备和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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