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现象的特点及反窃电工作的分析

作者:老电工时间:2021-02-17 10:10:10

有关窍电现象的主要特点,窃电对象逐步由一般照明用户转向高能耗企业和私营企业,窃电手段由单一化逐步转向多样化和高智商,反窃电工作应着重做好的几项工作,反窃电工作应着重做好的几项工作。

窃电特点及反窃电分析

窃电与反窃电

一、窃电现象的特点

1、窃电对象逐步由一般照明用户转向高能耗企业和私营企业

当前窃电的主要对象是目前经营形势不好的私营企业、用电量大的高能耗企业,以及经中间转供(如物业小区管理形式)的变压器用户。尤其是用电量大的高能耗企业应当作为重中之重加以防范。比如江苏省靖江市近期内在对十家高能耗炼钢小企业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均有不同程度的窃电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2、窃电手段由单一化逐步转向多样化和高智商

过去窃电者大多是采取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表用电和改变供电局计量装置的接线,或伪造、启动表计封印以及采用其它方法使电能表计量不准。

近期采用现场校验仪在检查窃电时,当场发现两窃电户就是将计量用的互感器二次线圈短接和私自更换互感器变比,以达到多用电少计量的目的。

有的窃电者不惜破坏电力设施进行窃电,近日我局查处的一起窃电户就是将埋在地下的保护电缆的镀锌钢护管从自家墙体侧钻出一眼,并将钢管内电缆人为损坏进行窃电。还有的采?智能"窃电,如窃电户在低压计量电能表内安装遥控器,通过遥控器控制电能表计量。

二、反窃电工作

领导重视是反窃电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反窃电是当前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电力营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真正把反窃电工作提上日程并落到实处,在组织上要成立以地方政府领导挂帅,公、检、法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反窃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同时供电企业还要成立专门的用电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的用电检查工作。通过全员参与,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并在人力、物力以及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培养一支过硬的反窃电电力营销管理队伍。反窃电工作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工作,既要有全体职工共同参与,更要有一支思想作风好、技术过硬的专业反窃电队伍,而电力营销一线人员是反窃电工作的主要力量。

现有的电力营销一线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偏大、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现象。要充分利用企业内部改革的机遇,把思想品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年轻同志充实到电力营销工作一线中来。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客户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制"、重点岗位轮岗制和实行岗位动态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营销人员的言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还要加大奖惩的力度,以充分调动营销一线人员的积极性。

增加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提高反窃电能力。反窃电能力强、技术先进的设备是开展反窃电工作的基本技术保障。针对当前窃电者利用遥控、光感等高科技、高智能的窃电手段,各地必须配备先进的现场检查、校验仪器,以便于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及时发现计量装置的异常情况。

要提高计量装置的科技含量,推广使用具有防窃电功能的电能表和互感器。同时加强对用户的负荷管理,加快实施远方抄表、电表在线监测、用户电压监测管理等电力营销现代化管理的步伐,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确保现场数据的实时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加大打击的力度。窃电现象屡打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打击力度不够。

一是供电企业出于多方面的原因考虑,对抓到的窃电者多数只是追补电量或罚款处理,这种简单的处理方法不能使窃电者伤筋动骨,达不到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的作用;二是现行的电力法规作为行政法规不具有实际执行的强制性,执法力度不够,用电检查人员现场取证难,第三者旁证材料收集更难,窃电者经常阻挠查电人员的正常工作,甚至发生殴打查电人员的现象,而且用电检查人员取得的有关证据、证明,法律效应也比较差。

所以,为了加大打击的力度,对于那些窃电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窃电者要紧紧依靠当地公安机关和法院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依法查处、依法严打、打防结合,只有这样才会使反窃电工作更全面、合法、有效地展开,也才能使窃电者受到震慑,彻底遏制其发展的势头。

做好反窃电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要积极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刑法》及电力法律法规,对一些重大或具有典型性的窃电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审理,还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广为宣传,努力营造深厚的斗争氛围,扭转某些人错误地认为电是国家的,不偷白不偷,窃电是小事,窃电不算偷的错误认识。树立并强化人们电力是商品,窃电与偷盗其它公共财物的性质一样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从而增强依法用电的自觉性、责任感。

三、反窃电工作的注意事项

1、要依法查处,依法严打。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用电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检查,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须持有《用电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于执行任务时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

对于发现有窃电行为的,要立即安排人员保护好窃电现场,做好现场的取证工作(如照像、录音、录像等资料)和第三者旁证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对方构成窃电行为的原因、依据什么进行处罚、对方被处罚后拥有何种权利等。

对窃电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窃电者应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依法追究窃电者的刑事责任。用电检查人员还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2、建立健全各项用电检查管理制度。

对窃电者如何按规定正确处理,直接关系到供电企业的形象,也关系到反窃电工作能否继续深入有效地开展,所以应建立严格的用电检查管理制度。

对查到的窃电者应建立专门台帐,对窃电的电工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以吊销电工执照,使之不再具备从事电业工作的资格;实行窃电处理分级审批制度,增加处理工作中的透明度,切忌由少数人暗箱操作;建立窃电处理回避制,以防出现不公正的处理;建立窃电说情登记制,杜绝各类人员的说情;建立健全各项反窃电的奖惩措施,对举报、查处窃电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制度,以调动各级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积极投身到反窃电工作中来。

3、既要依靠公安、法院等部门,又要充分发挥供电企业自身的作用。

反窃电工作是供电企业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应以供电企业自身检查、处罚为主,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大的窃电分子,应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肃处理,并扩大其影响,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同时,为解决司法部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供电企业可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如拿出查获窃电后挽回损失金额的10%左右的资金,作为司法部门反窃电工作经费,也不乏是一种好的方法。

4、反窃电工作要多"回头看"。

窃电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供电部门在反窃电方面还存在漏洞,让窃电分子钻了空子。其表现就是反窃电行动连续性差,窃电者常打"游击战",随时观察电力部门的"眼色",有的窃电者还同供电部门内部素质较差的职工相勾结合伙窃电。

为此,不但对窃电者或损害企业利益的电力职工决不能心慈手软,要严肃处理,而且供电部门的反窃电行动要经常化,要打反窃电工作的"持久战",多几个"回头看",让窃电者摸不着规律,才能使窃电者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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