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电缆运行规程与规范要求-第3页

作者:老电工时间:2016-03-03 19:38:42
第六章 电缆的预防性试验

第一节 直流耐压试验
第119条 无压力的重要电缆每年至少应试验一次;无压力的其它电缆,至少每三年试验一次;保持压力的电缆,试验不作规定,但失压修复后,应进行试验;与机组连接的电缆,应在该机组大修时时行试验。
电缆的预防性试验,最好在土壤中水分饱和时进行。
第120条 新敷设的有中间接头的电缆线路,在加入运行3个月后,应试验一次,以后按一周期试验。
第121条 根据试验结果被列为不合格、但经过综合判断允许在监视条件下投入运行的电缆,其试验周期应较标准规定缩短。如果在不少于6个月的时期内,经过三次以上的试验,其缺陷特性没有变化,则可以按规定周期试验。
第122条 2千伏以上油纸电缆的直流试验电压(负极性)如下:
2~10千伏 5倍额定电压
15~35千伏 4倍额定电压
66~110千伏 2.6倍额定电压
220千伏 2.3倍额定电压
330千伏 2倍额定电压
2千伏以上橡塑电缆的直流试验电压如下:
2~35千伏 2.5倍额定电压
第123条 试验电压的升高速度约为每秒1~2千伏。到达试验电压以后持续时间为5分钟。
第124条 在耐压试验中,如发现泄漏电流不稳定或泄漏电流值随试验电压急剧上升或随试验时间增长有上升现象时,应查明原因。如纯属电缆线路的原因,则可提高试验电压及延长试验时间。
第125条 电缆连接于其它设备时,应尽可能分开作耐压试验。
第126条 三芯电缆试验时,在一相上加电压,其它两相应与铅包一同接地。
铅包一端接地、另一端装有铅包过电压保护器或用球间隙作保护的单芯电缆,在试验时,该端铅包应临时接地。
第127条 电缆在每次作耐压试验后,必须通过0.1~0.2兆欧姆的限流电阻放电三次以上,然后直接接地。
第128条 停电超过一个星期但不满一个月的电缆,在重新投入运行前,应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如有疑问时,须用直流高压试验,检查绝缘是否良好。停电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必须用直流高压试验,其试验电压为第122条所规定的一半电压,时间为一分钟。
停电超过试验周期的,则必须作标准预防性试验。
第129条 电缆预防性试验不宜使用交流。
第130条 电缆线路的油压示警系统每年用500伏摇表测试一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兆欧。
第131条 对护层有绝缘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每年测试一次绝缘电阻。

第二节 泄漏电流的测定
第132条 测量泄漏电流数值,应在试验电压加上一分钟后读取,耐压试验前后均应读取泄漏电流值,以作比较。
第133条 电缆经过耐压后的泄漏电流,应不大于耐压前的数值。除塑料电缆外,泄漏电流的不平衡系数应不大于2;但6千伏及以下电缆的泄漏值小于10微安时,10千伏电缆的泄漏值小于20微安时,不平衡系数不作规定;泄漏电流值只作为判断绝缘情况的参考,不作为决定是否能投入运行的标准。
当不平衡系数大于2时,必须将连接电缆的三个相的尾线全部拆去后重新再读不平衡系数。
第134条 不长的电缆线路,如中间无接头,也可用兆欧表作绝缘电阻试验,测得绝缘电阻数值的不平衡系数如第133条规定。兆欧表的电压应用1000伏及以上的,读取60秒的绝缘电阻值。
第135条 电缆线路的试验结果,必须填写在如附件3中表1所示的电缆试验及工作记录单上,并归入该电缆线路的运行档案。

第七章 电缆的故障分析
第一节 故障的判定
第136条 无论何种电缆,均须在电缆与电力系统完全隔离后,才可进行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
第137条 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应包括每根电缆芯的对地绝缘电阻,各电缆芯间的绝缘电阻和每根电缆芯的连续性。测量的结果应记入测量报告书中。
第138条 对有绝缘要求的电缆金属护套,外护层的绝缘应予监视,如有损坏,可参照附件4测出损坏点并及时修理。
第139条 鉴定故障性质可用兆欧表试验。电缆在运行中或试验中已发现故障,兆欧表不能鉴别其性质时,可用高压直流来测试电缆芯间及芯与铅包间的绝缘。
第140条 电缆二芯接地故障时,不允许利用另一芯的自身电容作声测试验。
第141条 电缆故障的测寻可参照附件4的方法。测出故障点距离后,应根据故障的性质,采用声测法或感应法定出故障点的确切位置。充油电缆的漏油点可采用流量法和冷冻法测寻。
第142条 电缆或接头故障地点经测定后,其现场位置应与电缆线路图仔细核对。如缺少线路图时,可用感应法测定;两旁有其它电缆的,应该对其相对位置。
第143条 电缆或接头经露出后,应检查其型式及位置是否与原始记录中的装置资料及电缆线路图上横断面所指示的位置相符。
第144条 电缆或接头故障不明显,在测定范围内经露出而尚不能发现故障点或对该电缆和接头位置有疑问时,应使用感应法或声测法辅助判定之。
第145条 电缆故障测寻的资料,应妥善保存于该电缆线路的运行档案内。
第二节 故障的处理及原因分析
第146条 发现电缆故障部分后,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147条 清除电缆故障部分后,必须进行电缆绝缘的潮气试验和绝缘电阻试验。检验潮气用油的温度为150℃。对于油纸绝缘电缆,不能以半导体纸有无气泡来判断电缆绝缘的潮气,而应以绝缘纸有无水分作为判断潮气的标准;对于橡塑电缆则以导线内有无水滴作为判断标准。
第148条 电缆故障修复后,必须核对相位,并作耐压试验,经合格后,才可恢复运行。
第149条 电缆无论为运行或试验故障,其故障部分经发现割除后,应妥慎保存,进行研究并分析原因,采取防止对策。如故障属于制造缺陷的,应提出证实缺陷资料及报告,以便必要时交制造厂。如修理电缆故障无需割断故障段,则应在现场进行详细分析。
第150条 修理电缆线路故障,除更改有关装置资料外,必须填写故障测试记录及修理记录,见附件3中表2~3,并分别存档。

第八章 运行前电缆线路设备的验收
第一节 安装中的电缆线路设备的验收
第151条 电缆线路在敷设的过程中,运行部门应经常进行监督及分段验收。
第152条 在验收安装中的电缆线路时,施工安装机构应具各下列资料:
1.电缆线路的设计书;
2.实际线路路径的平面图。此图应根据路径区域内网络发展情况,用1/200或1/500的比例尺绘制;在房屋内及发变电所附近的路径用1/50的比例尺绘制;
3.电缆线路路径的协议文件及城市电缆规划走廊资料详图;
4.电缆的制造厂试验合格证;特殊电缆应附必要的技术文件;
5.建筑工程和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
6.敷设后电缆线路的试验资料。
第153条 敷设的电缆较原设计有变更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有关单位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二节 竣工后的电缆线路设备的验收
第154条 电缆线路竣工后的验收,应由电缆运行部门,设计和施工安装部门的代表所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
第155条 在验收时,施工安装部门应将第152条内所列的全部资料交给运行部门。
第156条 电缆运行部门对参加运行前的电缆进行电气验收的项目如下:
1.电缆各芯导体必须完整连续,无断线情况;
2.按运行需要,测量电缆敷设后的参数:电容、交直流电阻及阻抗;
3.电缆两端终端头各相的相位,应与电力系统的相位相符合;
4.单芯电缆的护层绝缘电阻及保护器的残工比(残压与工频承受电压之比);
5.充油电缆用油的电性能;
6.电缆应按“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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